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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哲和杨彦春;肖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彦春,刘哲,肖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彦春,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武威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哲,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审被告肖李娜,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杨彦春因与被上诉人刘哲及原审被告肖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上诉人杨彦春送达了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向我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杨彦春未按通知要求向我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杨彦春的上诉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白丽娟代理审判员  刘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倩????????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