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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琚江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061号被执行人琚江山,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被执行人琚江山罚金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82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琚江山工行河南省焦作分行有存款账户(账号:53×××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琚江山工行河南省焦作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53×××16)中存款累计冻结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