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保字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威、高林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高林江,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74号申请人:张威,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高林江,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高林江。申请人张威与被申请人高林江、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威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的土地及工业厂房进行查封。申请人张威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土地及工业厂房,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