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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字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由秀与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秀,温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字3167号原告:由秀,男。被告:温亮,男。原告由秀与被告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1日原告应聘到温亮经营的审美造型美发店做美发工作。温亮收取原告押金1000元,约定原告工作的前两个月工资为3000元/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底薪1000元/月加10%提成。3月15日温亮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6月下旬温亮经营的美发店与房东发生纠纷,美发店停业,原告无法继续在美发店工作。原告找温亮索要欠款,温亮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温亮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由秀无法提供被告温亮的准确地址,无法向被告温亮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由秀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由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返还原告由秀。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