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学亮、刘云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亮,刘云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朱学亮,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云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朱学亮与被执行人刘云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无房产,存款余额不足,被拘留后仍不能履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承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