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陈波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波,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4120984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长阳铺镇新铺龙村。2008年11月1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9月2日经减刑后刑满释放。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波用他人身份证在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的“华龙酒店”开809号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徐某甲在该房内吸食冰毒。2017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陈波在大祥区的“捌零后连锁酒店”开215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在该房间内吸食麻古。2017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陈波又在“捌零后连锁酒店”215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在该房间内吸食麻古。当晚8时许,被告人陈波在该房间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开房记录、现场照片、犯罪前科文书及被告人陈波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多次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波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波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陈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肖 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永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