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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思华与刘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思华,刘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郭思华。被执行人:刘昶。本院在执行郭思华与刘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昶的价值7.7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