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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源发达石材经销部,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10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源发达石材经销部,组织机构代码L2145XXXX。经营者:钱淑贞,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柱,男。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13XXXX。负责人:胡建勇,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源发达石材经绡部与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京03民终320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731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其名下登记有房产即位于XXXX1号11幢1层全部、1幢1层全部、2幢1层全部、4幢1层全部、6幢1层全部、7幢1至2层全部、8幢1层全部、9幢1层全部,本院已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因上述房屋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经由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民终3202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