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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第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福英与被执行人李耀斌、郝晓红、李俊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英,李耀斌,郝晓红,李俊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第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福英。被执行人李耀斌。被执行人郝晓红。被执行人李俊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晓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