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第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福英与被执行人李耀斌、郝晓红、李俊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英,李耀斌,郝晓红,李俊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第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福英。被执行人李耀斌。被执行人郝晓红。被执行人李俊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晓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