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罗某1诉被告罗章其、龚彩娣、罗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1,罗章其,龚彩娣,罗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993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罗某1,女,201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罗羽鑫母亲。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章其,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龚彩娣,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罗某2,男,200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余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系被告罗鸿喆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罗某1诉被告罗章其、龚彩娣、罗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罗某1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罗某1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案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徐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