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财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张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12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红杰,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浅井乡扒村*组。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超,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孙红杰、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豫1003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将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孙红杰、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红杰向本院提供15000元现金作担保,孙红杰、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海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