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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邱家福、吴继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邱家福,吴继峰,代宏春,谢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逸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纵少鹏,男,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邱家福,男,汉族,1963年3月1日生。被告吴继峰,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生。被告代宏春,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生。被告谢群英,女,汉族,1959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被告邱家富、吴继峰、代宏春、谢群英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