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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分公司与梁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分公司,梁家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3民初1134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分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兴隆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086643479。负责人:蓝孟涌,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福,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隆安分公司)与被告梁家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隆安分公司的负责人蓝孟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被告梁家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隆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人民币40214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家福在隆安县是有名的香蕉种植大户。2016年种植季节,被告多次到原告派出机构丁当镇邮政所购买各种香蕉专用肥。其中:(1)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7月21日赊购“加拉斯复合肥(15—15--15)”共计1271包,单价每包195元,合计人民币:247845元;(2)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9月28日赊购“中华永乐汇丰复合肥(18—5--23)”共计1137包(已扣除被告退回的78包肥料),单价每包205元,合计人民币:233085元;(3)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5日赊购“福尔田复合肥(15—15--15)”共计508包,单价每包195元,合计人民币:99060元;(4)2016年5月12日至10月17日赊购“福尔田复合肥(15—5--20)”共计370包,单价每包195元,合计人民币:72150元。以上四项合计民币:652140元。丁当邮政所之前均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被告所购肥料全部送到约定地点交付给被告。但是,被告没有能在约定的时间给付化肥款。原告派出机构丁当邮政所负责人覃玉宝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仅于2017年1月18日给付50000元和2017年3月31日给付30000元。2017年5月12日,覃玉宝又去催被告付款。被告称暂时没有钱付款。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向原告派出机构丁当邮政所负责人覃玉宝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在欠条中承认共向原告赊购共计价值人民币652140元的香蕉专用肥,并注明已经付款共计80000元,对剩余(尚欠)的572140元肥料款承诺于2017年9月25日之前付清,并承诺在高速路青苗补偿款到账了先支付肥料款2000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给付肥料款170000元后,经覃玉宝多次催款,被告故意推托,不予理睬,致使原告肥料款余款至今未能收回,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损失严重。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梁家福答辩称,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金额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被告不是不认账,确实是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梁家福2016年在种植香蕉期间多次向原告赊购化肥,价款总计65214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2017年1月18日给付50000元、2017年3月31日给付30000元、2017年8月21日给付170000元,尚欠402140元未能支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隆安分公司与被告梁家福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赊购化肥后,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化肥款,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化肥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化肥款40214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家福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分公司化肥款人民币40214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33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66元,由被告梁家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本判决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如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汉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