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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8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8006李美合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006号原告:李美合,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户籍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娟娟(受李美合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美合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美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美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美合负担。审判员  邹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