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博与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博,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博,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刘彦,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博与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8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晓娜审判员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