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白秀花申请执行包鹏飞、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秀花,包鹏飞,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白秀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包鹏飞,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鹏飞、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白秀花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竞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