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永义与王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义,王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32号原告:葛永义,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彪,临沭蛟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伟,成年,居民。原告葛永义与被告王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永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永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葛永义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