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永义与王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义,王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732号原告:葛永义,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彪,临沭蛟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伟,成年,居民。原告葛永义与被告王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葛永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永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葛永义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