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广平、汪广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89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广平,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2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201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辩护人黄发军、任克农,系甘肃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广界,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1989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12月12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晓荣。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7000元;2013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7000元,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及辩护人黄发军、任克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2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04号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部2楼C区楼道内,由被告人苏广平以故意将烟灰落在被害人黎某某肩膀处,分散其注意力的方式,由被告人汪广界在现场做掩护,由被告人张晓荣盗得被害人黎某某苹果(Apple)金色IPhone6splus(6G)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328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2、2017年5月2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号兰大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1楼楼道内,由被告人苏广平以故意将烟灰落在被害人张某某肩膀处,分散其注意力的方式,由被告人汪广界在现场做掩护,由被告人张晓荣盗得张某某VIVO金色X7plus(64G)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204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荣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苏广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广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部2楼C区楼道内,由被告人苏广平以故意将烟灰落在被害人黎某某肩膀处,分散其注意力的方式,由被告人汪广界在现场做掩护,由被告人张晓荣盗得被害人黎某某苹果(Apple)金色IPhone6splus(6G)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328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2、2017年5月2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号兰大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1楼楼道内,由被告人苏广平以故意将烟灰落在被害人张某某肩膀处,分散其注意力的方式,由被告人汪广界在现场做掩护,由被告人张晓荣盗得张某某VIVO金色X7plus(64G)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204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晓荣向兰州市公安局渭源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指认现场、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梁雄、卢峰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出所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归案情况说明,投案自首经过及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曾因犯盗窃罪被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张晓荣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广平、汪广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苏广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晓荣自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汪广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晓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海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