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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大连川王府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与陈海、方宗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川王府阳光酒店有限公司,陈海,方宗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561号-1申请人:大连川王府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超,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海。被申请人:方宗举。申请人大连川王府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方宗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川王府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海、方宗举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川王府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海、方宗举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杨 威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