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毛锐与周艳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锐,周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毛锐。被执行人:周艳丽。申请执行人毛锐与被执行人周艳丽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执行一案,本院2013年6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周艳丽与被告毛锐离婚;二、婚生女毛乙竹与被告毛锐共同生活,原告周艳丽自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高中学业结束时止;三、周艳丽名下的吉ABP8**号宝来牌轿车由原告所有,吉AW19**号货运轻型厢式货车由被告毛锐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即向案外人毛莉借款112000���由原告周艳丽个人承担负担给付义务,被告毛锐不承担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吉宽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清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