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凯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201号原告:赵凯,男,1972年3月2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住所地西丰县站前街。负责人:李铁铮,该行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6号。负责人:周学军,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一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