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通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谯艺、杨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通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福伟,谯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保2044号申请人重庆通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永乐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883610法定代表人曾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杨福伟,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谯艺,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通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福伟、谯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通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杨福伟、谯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曾亿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渝0106民初1478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曾亿用于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杨福伟、谯艺价值32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通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