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奎与德清县传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德清县传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740号原告:王奎,男性,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德清县传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木皮市场15幢2号、10号,机构代码:91330521055541154Y法定代表人:陆卫琪。被告:王海红,女性,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德清县传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王海红(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2元,由原告王奎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国栋代书记员 杨一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