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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德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德才,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枣强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现住枣强县。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德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红英、侯保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德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邢德才接到某北京人电话询问是否需要发票,邢德才告知其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并让对方到公司洽谈。两名北京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到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见到邢德才后双方谈好按票面金额的5.5%支付开票费。被告人邢德才在北京水墨林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张,发票代码:1100151130,票号为01567016-01567023,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50250元。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8月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23540.62元。被告人邢德才之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邢德才系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供应部经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资金空转的形式,由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向北京水墨林幽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65万元人民币,后北京水墨林幽商贸有限公司将该65万元转回到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春的农行卡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5%支付开票费人民币35000元。2017年7月18日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23540.62元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德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赵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枣强县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北京水墨林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情况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相关材料,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业品买卖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虚开发票复印件、拓安管业材料验收入库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户信息、资金往来、交易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证明,枣强县大营镇前金子村民委员会证明,河北省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冀衡国税稽处[2017]1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冀衡国税稽罚[20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人邢德才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德才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所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德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德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