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与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三家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庆,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晔飞,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土沃乡台亭村。法定代表人:卢林泉,任董事长。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与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生效。2017年3月14日,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14700000元股权实施冻结,并向该股权首封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但因协商未果,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进行查询,并对其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信息查询,未查到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我院调查取证材料均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释明并出示,其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天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