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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02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某某已死亡,主体灭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