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020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某某已死亡,主体灭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