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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子淇与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子淇,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子淇,女,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伟,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芹,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子淇因与被上诉人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子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子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徐子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彦久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