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5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子淇与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子淇,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子淇,女,1981年5月9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伟,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芹,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子淇因与被上诉人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子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子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徐子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彦久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