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鲍光武、段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光武,段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104号申请执行人鲍光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段瑞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鲍光武与被执行人段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