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吕长滨与刘野、宋雪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滨,刘野,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吕长滨,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洪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野,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宋雪,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长滨与被申请执行人刘野、宋雪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被其他案件执行,本案只能对被执行人工资进行轮候冻结,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力平审判员 张忠林审判员 张彦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