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确山县尚红副食门市部与驻马店市开发区弘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尚红副食门市部,驻马店市开发区弘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137号原告:确山县尚红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确山县盘龙镇新民路北段路西。经营者:尚红,该门市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弘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与通达路交叉口爱克首府56号楼2709室。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确山县尚红副食门市部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弘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尚红副食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确山县尚红副食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