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银生、吴旺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生,吴旺姿,福建省武夷山市雾源茶业有限公司,饶绍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4599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32号。负责人:叶平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端门,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生,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吴旺姿,女,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雾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石雄街(桥头)139号。法定代表人:张银生,执行董事。被告:饶绍华,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与被告张银生、吴旺姿、福建省武夷山市雾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杨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银生、吴旺姿、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中,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光大银行杨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银生、吴旺姿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25587.87元以及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75623.87元);2.判令张银生、吴旺姿共同承担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7018元;3.判令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判令众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与张银生、吴旺姿、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签订一份编号77391616000034《个人贷款合同》,其中约定:贷款人(光大银行杨桥支行)同意向借款人(张银生)发放个人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35%上浮30%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5.65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的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一次还本,按月共分12期偿还;保证人(吴旺姿、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自愿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2016年1月26日,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依约向张银生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00万元整。现贷款期限已过,张银生未能依约还本付息,雾源茶业有限公司、饶绍华也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光大银行杨桥支行无奈,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光大银行杨桥支行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光大银行杨桥支行的合法权益。光大银行杨桥支行认为,吴旺姿系张银生的配偶,吴旺姿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的《助业贷款申请暨面谈记录表》表明其完全知晓并同意被告张银生的上述借款行为,并承诺与张银生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因此上述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吴旺姿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银生、吴旺姿、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光大银行杨桥支行所举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特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光大银行杨桥支行诉请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以下事实:一、《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即构成违约,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二、为实现本案债权,光大银行杨桥支行委托福建光榕律师事务所代理参加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代理费5404元;三、截止2017年4月9日,张银生尚欠贷款本金1725587.87元,利息(含罚息)75623.87元。本院认为,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与张银生、吴旺姿、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依约发放贷款,但张银生却未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光大银行杨桥支行诉请要求张银生还本付息、支付约定的罚息,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亦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光大银行杨桥支行主张张银生应赔偿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27018元,但光大银行杨桥支行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了5404元的律师代理费,余款是否实际产生尚无法确定,故多余部分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张银生与吴旺姿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借款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旺姿应对张银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之责。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自愿为张银生向光大银行杨桥支行所欠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应对张银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即张银生追偿。张银生、吴旺姿、雾源茶业公司、饶绍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银生、吴旺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贷款本金1725587.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含罚息)75623.87元(暂计至2017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张银生、吴旺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赔偿因实现本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04元;三、福建省武夷山市雾源茶业有限公司、饶绍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银生追偿。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2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张银生、吴旺姿、福建省武夷山市雾源茶业有限公司、饶绍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凌霄书 记 员 林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