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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静与邵东彬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邵东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1312号申请人:陈静,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邵东彬,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人陈静与被申请人邵东彬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东彬所有的川Q××××号奥迪车一辆。申请人陈静之妻林涛自愿以其所有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邵东彬所有的川Q××××号奥迪车一辆,期限至2019年10月22日;二、查封担保人林涛所有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至2019年10月22日。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陈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艺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