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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美神利诗曼、王巍巍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美神利诗曼,王巍巍,郑文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美神利诗曼,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郑利,个体经营者(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巍巍,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霖,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文宇,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美神利诗曼(以下简称“美神利诗曼”)因与被申请人王巍巍、郑文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黑0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大新鞋城申请再审称:二审采集证据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尾号8888的银行卡明细是美神利诗曼以郑文宇的名义开设而作为经营卡使用,与郑文宇、王巍巍无任何关系。美神利诗曼系郑利个人经营,经营款项归郑利所有,郑文宇、王巍巍是基于家人关系在美神利诗曼工作,二人侵害郑利经营款项,应予返还。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令王巍巍返还占用营业款2,974,109元,郑文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文宇、王巍巍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美神利诗曼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文宇尾号8888的银行卡系郑利个人的经营账户,与郑文宇、王巍巍无关,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美神利诗曼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大新鞋城美神利诗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 鑫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