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0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卫与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986号原告:张卫,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48号8楼802室。法定代表人:赵溢峰。原告张卫与被告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