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云旺与张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旺,张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491号原告:张云旺,男,193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悦,女,25岁,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张云旺与被告张悦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本人所确认并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书中所填写的原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被退回我院,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后,我院按原告所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电话联系,而接听电话方确认并不认识原告。致本院所确定的开庭日原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系由原告本人确认和签署,其责任应由原告本人承担。本院按该确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本人送达开庭传票,以致无法开庭进行审理,应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