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执行人计小良、叶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503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泰安路368号。代表人:俞婴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计小良,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叶红英,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执行人计小良、叶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人民币489177.19元,故此次恢复程序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