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刘玉玲、郭亚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国富,刘玉玲,郭亚斌,中牟盛世宏盛不动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42号原告:孙国富,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刘玉玲,女,汉族,1970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郭亚斌,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第三人:中牟盛世宏盛不动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付爱青。起诉人孙国富诉被起诉人刘玉玲、郭亚斌与第三人中牟盛世宏盛不动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该院认为起诉人孙国富系其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法定回避情形,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