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物资协作公司、仪征市经济协作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市物资协作公司,仪征市经济协作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384号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科港1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文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云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仪征市物资协作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人民路100号。被告:仪征市经济协作总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人民路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物资协作公司、仪征市经济协作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瑶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