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朴庆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朴庆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2546号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勇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春,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副经理。被告:朴庆子,女。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朴庆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