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学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3242OU负责人刘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9194.51元赔付金。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已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