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民初5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华洋广场5楼。经营者:张泽兵,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贵,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与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尚都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被告尚都娱乐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36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取证等其他合理支出1628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就侵犯原告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司法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发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形下,在其开设的经营场所内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大量使用原告受托管理的音像节目,对此原告申请公证部门对被告侵权使用的歌曲《撕夜》、《离别》、《坚持到底》、《Andy》等100首歌曲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尚都娱乐会所答辩称,我方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我方的歌曲都是来源于乌市雷石公司,具有合法来源;我方没有对歌曲版权进行逐一审查,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侵犯人身权,原告要求我方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尚都娱乐会所2016年3月开业,原告2016年5月进行证据保全公正,我方即使侵权,时间也很短,结合本地区经济消费水平,我方认为原告主张金额过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1、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两份,公证书号为(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7号、456号,以证实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原告对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相关权利进行管理,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尚都娱乐会所质证认为,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认为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没有列明著作权人把哪些歌曲交给原告进行管理,原告缺乏音像节目登记表。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能证明原告对被诉歌曲有管理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三年期满,合同续展的条件是乙方未书面提出异议,原告应当提供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的相关证据来证实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1-2、《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并注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用以证明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其中包含了涉案的被控侵权歌曲。被告尚都娱乐会所质证认为,对精选集的真实性无异议。因精选集中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是出版人,而中国音集协系该精选集的监制人,该精选集内页上声明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2、被告尚都娱乐会所工商档案一份,证实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KTV。被告尚都娱乐会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3、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2016)新亚证内字第3153号公证书(内附光盘),证实被告在其经营的娱乐会所内放映了涉案的100首歌曲。被告尚都娱乐会所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公证费发票一张及原告在调查取证时在被告处的消费票据一张,证实原告为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相关费用,其中公证费1500元,消费小票128元,合计1628元。被告尚都娱乐会所质证认为,对公证费发票无异议,对消费小票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128元还包含酒水和食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尚都娱乐会所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一份,证实被告实际开业时间是2016年3月2日。原告中国音集协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2、被告与雷石顶级KTV点歌设备合同书一份,证实被告放映的歌曲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中国音集协质证意见为,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认可,歌曲是雷石公司复制给被告的,不能证实被告享有放映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主要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以及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至2011年间,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陆续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公司统一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原告管理,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的涉案歌曲《撕夜》、《离别》、《坚持到底》、《Andy》等100首歌曲(详见侵权歌曲清单)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在该专辑的封底显示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被告尚都娱乐会所于2015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歌舞厅娱乐活动,经营包厢61间,实际开业时间为2016年3月2日。2016年5月7日,原告申请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至被告尚都娱乐会所内,对被告经营KTV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中的100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制作了(2016)新亚证内字第8862号公证书。原告音集协为本次公证支出公证费1500元,点歌消费126元。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中国音集协是否有权代表著作权人行使相关著作权;2、被告尚都娱乐会所是否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权;3、原告音集协所诉损失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原告系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的方式取得了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主张侵权歌曲100首,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依法获得该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著作权,故其以经营为目的的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在未征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娱乐会所的点歌机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答辩称其是向雷石公司购买的点歌系统,根据其与雷石公司的合同内容看,购买内容仅为点歌系统,且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甲方(被告)在使用歌曲时应积极响应文化部门要求缴纳歌曲版权使用费,该费用缴纳与乙方(雷石公司)公司无关”。现被告无证据证实其使用上述歌曲已取得合法授权,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侵犯上述音乐作品的放映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3,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模式、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本地区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赔偿100000元。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628元,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侵害的是著作权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故对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涉案100首音乐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该100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二、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00000元;三、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628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应付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37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488元,由被告昌吉市尚都新天地娱乐会所负担2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晓蕾审 判 员 贾佳佳人民陪审员 何俐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