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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宾县鼎丰种子商店与田国军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鼎丰种子商店,田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宾县鼎丰种子商店法定代表人:姜巍,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春雷,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黑龙江农发种子公司员工,住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田国军,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经建杨奎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县鼎丰种子商店与被执行人田国军(2017)黑0125民初11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洪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