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清泉、李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泉,李建立,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053号申请人:张清泉,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建立,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谢芳,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张清泉与被申请人李建立、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清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建立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5号楼1单元6层:601号(产权证号:12××78)、602号(产权证号:12××50)、603号(产权证号:12××76)、604号(产权证号:12××77)、605号(产权证号:12××51)房产以及查封被申请人李建立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6、17号楼商铺2层:261号(产权证号:14××74)、262号(产权证号:14××77)、273号(产权证号:14××70)、274号(产权证号:14××72)房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张清泉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清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建立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5号楼1单元6层:601号(产权证号:12××78)、602号(产权证号:12××50)、603号(产权证号:12××76)、604号(产权证号:12××77)、605号(产权证号:12××51)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建立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6、17号楼商铺2层:261号(产权证号:14××74)、262号(产权证号:14××77)、273号(产权证号:14××70)、274号(产权证号:14××72)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清泉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