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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傲与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傲,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841号原告:张傲,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焦伟,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傲与被告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0日,原告张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傲负担。审判员  郭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