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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曾贤涛与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贤涛,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红,杨子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曾贤涛,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保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保红,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杨子亿,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执行曾贤涛申请执行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红、杨子亿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保红、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曾贤涛借款970000元,并按年利率5.6%承担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至归款之日),被告杨子亿对被告李保红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660元,由被告李保红、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中,已对提取被执行人杨子亿及申请执行人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执行共计1007906.33元,剩余应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曾贤涛与被执行人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红、杨子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红、杨子亿给付申请执行人曾贤涛10万元或者用被执行人杨子亿名下的号艾力绅牌轿车抵顶;案件执行费12100元,由申请执行人曾贤涛负担。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曾贤涛意见,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保红、杨子亿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曾贤涛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兴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