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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柴和诉于海东、于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和,于海南,于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997号原告柴和,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刘凤云(系原告妻子),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李增慧,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南,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于海东,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柴和诉被告于海东、于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柴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充分,待收集相关证据后再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柴和负担。审 判 长  刘 晖人民陪审员  公佩新人民陪审员  朱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