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宋福强与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强,李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981号原告:宋福强,男,汉族,1968年6月5号生,住胶州市。被告:李淑玲,女,汉族,1961年5月1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强与被告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福强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助理审判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