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炎宁、陈友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炎宁,陈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陈炎宁,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友武,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炎宁与被执行人陈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炎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福、农业银行福、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友武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陈友武无车辆档案信息。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友武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友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8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助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