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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31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主任。被执行人陈某,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产、工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院(2017)渝011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申请人的权益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3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