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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春芳、胡燕与被执行人周政君、唐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芳,胡燕,周政君,唐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胡春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政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凤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春芳、胡燕与被执行人周政君、唐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政君、唐凤仙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